保证待遇 体现差别 相互衔接 统一管理
《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 (记者雷勇)为了进—步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健康水平和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医疗补助的范围是: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且属于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和省在平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疗补助的项目和标准是:一、个人账户费用补助:将公务员缴费工资的1%按月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市财政局随同工资按月直接发给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单位按划拨比例按月直接发给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三、病亡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超过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
《办法》还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相衔接,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随我市经济发展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