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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挡人光线赔了11万

兰州晨报

张掖一起采光权官司二审维持原判

   挡人光线赔了11万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甘州区东湖花园小区十户居民因采光权受影响状告甘州区国税局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甘州区国税局补偿李永刚等八户居民损失共计11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以后,甘州区国税局不服,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名原告分别是甘州区东湖花园小区鹤园8号、9号楼西单元住户,分别于2001年入住该楼。

  2003年,被告根据城区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原告住宅楼西侧修建与原告相邻的两栋住宅楼,即国税局1号、2号家属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文明施工,乱倒建筑垃圾,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及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解决问题。

  2003年7月23日,甘州区城乡建设局针对原告反映的问题做出处理意见,要求被告在15日内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给住户造成的采光影响予以经济补偿。但被告并未解决原告采光问题。无奈之下,十户居民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因损害采光、通风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并及时解决采光、通风受损和消防存在隐患及不文明施工造成的误工损失费2880元。

  法院委托张掖市一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住宅采光权影响程度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后认为:十户居民其中有两户不存在遮光影响,其余八户均造成遮光影响,其损失赔偿值共计11万余元,被告当庭口头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放弃重新鉴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修建的楼房虽然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没有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遮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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