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1·30”失火案再审宣判
被告无罪释放
本报讯(记者廖明)造成48万元损失的永靖县商业大楼“1·30”失火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临夏州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此案在永靖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后于10月29日一审宣判,曾被判刑的业主张思毕被判无罪。
永靖县民贸公司商业大楼位于县城闹市。为了获得最大利益,商业大楼将橱窗改造为铺面对外出租。张思毕就是租用铺面的一位茶商。
2004年1月30日21时许,商业大楼发生了一场大火,烧毁了大楼一楼北侧临街8间铺面及全部商品、商业大楼一楼吊顶和部分商品,过火面积486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聘请专家勘查现场,发现火势蔓延是以张思毕租用的3号铺面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呈“V”字形痕迹。
同时3号铺面火炉周围的物品都有严重的炭化痕迹,调查认定3号铺面的火炉就是起火点。有关方面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三号铺面经营者张思毕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对此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永靖县民贸公司对消防工作管理不善负有间接责任。
检察机关以张思毕犯失火罪提起公诉。今年7月12日,永靖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思毕有期徒刑6年,缓刑1年。
9月6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10月29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做出再审一审宣判,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张思毕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