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
本报讯 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所有县、区公安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审理。
公开听证审理主要是:法院受理公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后,在作出裁决前,先对拟减刑、假释的罪犯情况一律在执行场所张榜公示三日,有异议者可书信或电话向公安、检察、法院提出。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对举报者应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推诿、压制或打击报复。
公示期满,无异议即进入公开听证庭审程序。被减刑、假释的罪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就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管教干警、检察人员提出回避。
管教干警出示并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事实理由(包括遵守监规纪律表现,政治法律文化技术学习情况,劳动生产表现,认罪服法悔罪表现以及立功受奖情况)。检察人员阅看并发表质证意见。在押人员出庭作证。被减刑、假释人员作陈述,最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对提高在押人员接受教育、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增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性、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预防和减少执法不公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市院监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