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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敦煌与知识产权保护

甘肃日报

■文化视点

  □王艳明

  “数字”敦煌与知识产权保护

  为有效解决保护与利用间的矛盾并为敦煌遗产永久存贮找到可靠保证,从1999年起,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合作,开始了敦煌壁画的数字化拍摄。由于这是一项国际前沿领域的合作,又涉及了知识产权这一敏感问题,加之双方的协议一直没有公开,外界对此了解甚少,因此有人开始担心,数字化是否会使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

  对此,笔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告诉笔者,敦煌研究院选择与梅隆基金会合作,有三个理由:一是壁画衰退已经成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传统的临摹、拍照、录像等技术又无法实现壁画高清晰度、色彩准确、几何数据精确的存贮牷二是面对保护上的巨大压力,已经没有时间再等待国内的机构及其技术成熟起来牷三是多年与国外机构、组织的成功合作表明,敦煌研究院有能力也有信心与梅隆基金会开展在敦煌数字化领域的合作。

  “我们看重对方的技术,但始终没有放弃对知识产权的警惕。”樊锦诗说,为了确保敦煌数字图像制作的顺利实施和确保中美双方的共同利益,在2000年至2002年间,经过国家文物局同意,敦煌研究院先后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四项协议,每一份协议都对拍摄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说明。

  2000年5月,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第一份协议,对莫高窟第16、17、146和196号石窟进行数字化图像拍摄和制作,尽管这是一份临时协议,但在协议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有16条详细和具体的文字说明。由于双方在第一阶段工作严格遵守了协议内容,并精诚合作,顺利完成了所签订目标。

  2000年7月和2001年9月,双方又正式签署两份协议,继续对莫高窟和榆林窟的部分洞窟进行数字化图像制作。在两份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同样占居了关键而重要的部分。由于双方合作对象是不一般的世界遗产,合作领域也是前沿领域的国际合作,没有成熟范例可供参考,一切都在探索中进行,为了确保拍摄质量,并将不断进步的数字技术运用到拍摄中来,中美双方不断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新的合作。

  敦煌研究院保护所所长王旭东说,为了确保协议的规范和可操作性,在每次签署协议时,双方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部门,敦煌研究院为此专门聘请了长年法律顾问,自始至终对协议文本作了严格的把关。

  2002年7月,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了第四份协议,这是双方截至目前签署的有关敦煌石窟数字化合作的最后一份协议。在这份长达21页的协议中,双方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17项详细规定。

  樊锦诗告诉笔者:“不论现在、将来,‘敦煌图像’都永久属于中国,敦煌决不会出现第二个‘王道士’。”笔者看到,在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先后签署的四份协议中,都明确强调了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双方共同拍摄的“摄影底片和数字化图像”的知识产权,并在第四份协议中明确指出,双方四次协议及所述培训中制作的数字化图像总称“敦煌图像”,对此,敦煌研究院有权选择任何方式使用。樊锦诗说,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管单位,敦煌研究院是中国政府授权负责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和管理的法人机构,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敦煌图像”,也就意味着“敦煌图像”永久属于中国。

  在双方的合作中,作为免费提供设备、技术和人才培训的回报,敦煌研究院同意给予梅隆基金会全球永久性、非独家、免版权费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非商业”使用和仅允许“教育、文化和慈善用户”进入,在使用“敦煌图像”之前,用户必须要同梅隆基金会签订严格的使用协议,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梅隆基金会的全程电子监督,以确保图像的正当使用。而且在双方协议中还严格规定,梅隆基金会只能用“敦煌图像”制作梅隆国际敦煌档案,不得它用。樊锦诗说,制作“敦煌图像”尽管有两个目的,最根本的是为了敦煌艺术的记录和保存,其次才是为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和文化研究服务,因此在双方协议中,不光对梅隆基金会进行“敦煌图像”使用进行了限定,而且对进入梅隆国际敦煌档案的用户也做了限定,仅限于学术、科研机构、大学和研究者等,商业性企业、组织及相关活动一概排除在外。

  笔者看到,为了确保“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防止可能发生的争端,敦煌研究院在与美国梅隆基金会签署协议时可谓是细致如微,就连有关“敦煌石窟”、“敦煌图像”、“敦煌艺术”等域名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控制,梅隆基金会不得单独使用。考虑到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因法律内容及其解释不同而产生分歧,双方协议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并特别指出“敦煌研究院有权单独决定运用任何一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其对‘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而且一旦发生双方无法用持续讨论解决的矛盾,将指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王旭东说,由于有严格而细致的知识产权规定,并且双方的共同目的是为敦煌遗产的保护和为全世界学术和艺术研究提供便利,因此,敦煌石窟的数字化不会造成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反,人们应该看到,这一技术在敦煌的率先实施以及形成的成功范例,对中国乃至世界其他文化遗址保护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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