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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为企业学校定规矩 不得预收教育成本费

甘肃经济日报

  非改制企事业办中小学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兰价费(2000)342}和{甘价费}(2004)404号}文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市属同类学校标准执行。面向社会招收的学生,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企事业中上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施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收取教育成本费。 已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办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分三类收费:第一类,从企事业单位剥离以后,推向市场,实行国有民营,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教育成本费;第二类,从企业单位剥离以后,在三到五年的过渡期内,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按现行公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学生,根据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部分补偿成本的原则,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第三类,从企业剥离以后,划交地方,教育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按现行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 教育成本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对学生因故中途退学、转学的实行退费制度。学校应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自定。 教育成本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系统外学生除收取教育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形式的学杂费。 民办学校的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民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成本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执行,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对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成本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所有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必须按学期(培训期)一次性收取,学期(培训期)中间不得再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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