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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整顿关闭不安全煤矿和非法煤矿的通知

甘肃日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甘政办发电[2005]62号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虽然总体趋于平稳,但1至7月份已发生死亡事故23起,死亡34人,其中重大事故3起,死亡11人。

  尤其是乡镇小煤矿事故多发,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国家要求,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和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等,都要停产并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和矿井,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所有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管煤矿由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县区国有煤矿由市州、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停产整顿的煤矿和矿井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对“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取缔按照国家要求,凡属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要求,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并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省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等8部门和单位,组成4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金昌市、兰州市、白银市、平凉市、陇南市等8个市重点进行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其他产煤市州的联合执法检查,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将联合执法检查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考核制,特别是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真正肩负起责任。按照国家要求,所有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期限不超过2005年底。

  2006年1月1日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受理停产整顿矿井的办证申请。凡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办证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和矿井,要严整关死,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并确实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实效。同时,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当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当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所在市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其监督监察。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结管理经验,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安全隐患情况,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都必须严格自觉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指令。

  按照2005年6月1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要抓紧核发煤矿“四证”;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做好重点煤矿的瓦斯检测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煤矿及矿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站、电子信箱等,鼓励广大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年底前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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