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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三个年龄
本报记者马斌 白育庆

甘肃日报

  1975年4月26日、1972年5月23日、1970年12月。

  这三个不同的日期,在不同的材料中,却成为同一个人的出生日期。前后相差5年的三个生日,让他有了三个不同的年龄。这个人叫杨振华,是通渭县李店乡三湾村人。

  这不同的年龄在他人生的转折点上起了意想不到的作用。

  从上学、入伍当兵、退伍安置到县城一家工厂当工人,杨振华一直比较顺利。直至去年的一天,在进入定西市公务员招录面试环节时,却被告知由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招录条件不符,并由此被淘汰出局。杨振华认定自己的年龄符合条件,以此将市人事局推上了被告席。双方对簿公堂,引发了一场风波。

  一个人当然只有一个出生日期。那么杨振华的三个生日从何而来?又是谁变更了他的生日?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面对不同的年龄,政府部门的审核认定,又该以哪一个为准呢?

  (一)9月22日,记者来到三湾村采访时,杨振华正在地里忙农活,而此时,与他一起参加2004年公务员考试的其他三名被录用者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杨振华告诉记者,一起在他看来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政裁决和法院判决,让他失去了成为一名国家干部的难得机会。

  他说,从2004年4月报考公务员到被取消递补录用资格,一年多时间的奔波,给他及家人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2004年4月,定西市在全市范围内招考公务员,其中通渭县有3名乡镇干部招考指标。根据当地人事部门要求,报考乡镇干部,年龄不得超过30岁(要求是1974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通渭县毛纺织厂下岗工人杨振华,凭身份证、户口本和学历证书顺利报了名。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均为1975年4月26日,年龄29岁,符合报考要求。

  考试成绩公布后,杨振华的成绩排在第五名,因排在他之前的四人中有两人审查不合格,杨振华幸运地以递补身份入围。眼看自己要从一名下岗工人变成国家干部,杨振华的心中洋溢着幸福和喜悦。然而好景不长,2004年12月9日,杨振华接到通渭县人事局的通知,告知取消他公务员递补资格,原因是他档案内显示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5月23日,年龄为32岁,因而违反了人事部门报考乡镇公务员不得超过30岁的要求。

  对此,通渭县人事局负责人说,杨振华报名时提交的手续符合条件,但在递补入围后,人事部门审查其档案时发现,他有三个不同年龄。一是杨振华1990年12月1日应征入伍,其《应征入伍审查表》为最原始材料,所填出生年月为1972年5月23日,这与后来的《退役登记表》一致。二是档案中的《入党志愿书》和《退伍军人鉴定表》等材料,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75年4月26日。

  三是1994年1月填写的《退役士兵安置表》年龄,为1970年12月。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通渭县人事局于12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最终认定杨振华的年龄应以入伍审查时的年龄为准,即1972年5月23日。

  该局由此取消了杨振华的递补资格。

  (二)因为杨振华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最终审查核准权在定西市人事局。在几经交涉无果后,杨振华一纸诉状把定西市人事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定西市人事部门为其尽快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

  今年8月8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做出判决,驳回了杨振华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仍然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1999年颁布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内容。

  对于判决结果,杨振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主要针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中出现的虚报年龄问题,适用范围有限,用于公务员录用,显然不妥。他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条“公民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的规定,自己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才是唯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年龄,应当为认定我国公民合法身份及出生年龄的唯一法律依据。而法院采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规范性条例来认定他的年龄,违背了法律优先于部门规定的司法要求。

  杨振华说,即便不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法院审理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案件,也应参照人事部门的规章文件,而不应该引用劳动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组织部、人事部和公安部1990年《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有关通知》,“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看出,人事部门要求认定干部年龄时,应首先参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记录,只有在户籍登记无法证明时,才可参照档案年龄。

  (三)对于自己档案中年龄记载的变化,杨振华解释说,有的材料是他亲手填写的,大量的则是有关部门填写的。他发现档案年龄填写与自己的真实出生日期不符时,也曾找有关部门进行改正,但那些已经装进档案的却无法变更。他说,人事部门没有对他入伍审查表上的出生日期是否真实进行认真核查,便断定自己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5月23日,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这些年来,杨振华以不同的审报年龄,走过了人生至关重要的时期,也都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核。这反映出户籍管理和档案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值得相关部门深思。

  其一是杨振华的入伍年龄的真实性。以1990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记载,身份证号码为622424720523221,他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5月23日,符合入伍条件;而要是按照目前他持有的身份证,号码为62242197504262517,出生日期为1975年4月26日,那么当年入伍的杨振华只有15岁,显然不符合入伍条件。

  其二是《退役士兵安置审批表》可靠性。这份1994年1月填写的表上,杨振华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12月。

  退伍后,杨振华被安置在了县毛纺厂上班,这个年龄对他招工并没有成为问题。

  其三杨振华的真实年龄究竟是多少?杨振华的父亲告诉记者,在他们家所在的三湾村,有23个与杨振华1975年同年出生的同龄人,他们都可以证明杨振华的真实年龄。至于为什么入伍时出现1972年的年龄,杨振华说可能是当时误填为其姐姐的年龄,因为1972年5月23日正好是杨振华姐姐杨永平的出生日期。

  关于杨振华的年龄认定,各方依据的都是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却并不一致。法律和部门文件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直接影响着杨振华案的判决结果。

  而迄今为止,公务员录用时如何认定年龄,还没有明文规定。

  但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杨振华案的关键是他的合法年龄。从法律效力上看,户籍登记的年龄是公民唯一合法的年龄,显然比档案等其他年龄记录更具法律效力。审查核实清楚了这个问题,事情便一目了然。

  目前,杨振华已准备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对《民法通则》和人事部等对有关年龄判定的法律法规避而不谈,这显然有失公平。他准备申请异地审理此案。

  在《请求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回避的申请书》中,杨振华认为:“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事局有直接的人事管理和利害关系,为维护法律和审判结果的公平严肃,请求该院集体回避,异地管辖审理此案。”杨振华说,他期盼着法律能还他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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