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羁413天 获赔2万多
村民状告红古区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胜诉
本报记者 马绮瑞 赵利芳 为您报道 一村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当地司法机关羁押了413天,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该村民以错误羁押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2005年11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羁押413天 被无罪释放
2002年1月2日,红古区村民万某酒后与同村村民包某发生口角并被包某殴打。后因包某家的12间日光温室被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8878.2元。包某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于2002年1月3日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拘留了万某。同年1月11日,红古区检察院对万某批准逮捕。
2002年9月5日,红古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万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2003年2月19日,万某被无罪释放。至此,万某被羁押413天。
提起国家赔偿 获赔2万多
2005年5月28日,万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
万某认为,兰州市红古区检察院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涉嫌破坏经营罪逮捕自己并限制人身自由413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红古区检察院赔偿错误羁押人身自由金26361.79元。
2005年11月2日,兰州市中院判决,由兰州市红古区检察院赔偿万某被错误羁押限制人身自由金2636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