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初,兰州市房价剧烈上升,本来准备过两年买房的陈先生加入买房者行列。五一节放假的时候,他去各处看房,禁不住售房人员如簧巧舌的诱惑,他就订了一套房子。售房的说,9月底交房,也许还可能提前。陈先生看到已经基本成型的房子,想象在国庆的时候可以拿到钥匙,2006年过年的时候可以搬入新房。
交了首付,磨磨蹭蹭好多日子后,才签订合同。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每个条款都有几条可供选择的内容,有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有的则是空白,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开发商方面的工作人员抄下了陈先生的身份证号码等,刷刷刷,就把合同上的内容填好了,然后说,签字吧。
陈先生接过来一看,一些可以选择的项目,都已填好。陈先生十分不满,说,我可不是来签字的。开发商方面说,那你还想签什么?
陈先生逐一看去,有一条关于“如果面积出现差异,应该怎样处理”的条款。合同上写道:“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这里空白的地方,可以选择1,也可以选择2。房产商没有征求陈先生的意见,就选择了1。如果选择1,就是双方自行约定。但“自行约定”下的空白,房产商事先已经填写了内容,陈先生已经无法选择。他们填写的内容是:“当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均发生差异时,每平方米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房款”,“当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时,每平方米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核算房款。”
选择2,是“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A,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B,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陈先生看得出来,如果选择1,那么对于房产商十分有利,而对于买房的人相当不利;如果选择2,那么,对于房产商就有相当的制约力,而且方案2是法律规定的办法。
陈先生据理力争,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主,叫来了总经理。总经理说:“我们的条款,都是由我们的律师研究作出的”,陈先生说:“正是由于你们律师的研究,才为你们争得了利益,而不利于买房的人。所谓合同就是协商,谈判,你们事先都写好了,我还谈什么?我作为一方当事人,不是来签字的。”
总经理说:“不要紧的,像这里第二条是法律规定,法定大于约定,如果有什么纠纷,法院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陈先生说:“我不想事后上法庭,还是现在就写明了的好。”总经理说不过,只好答应修改。
其他还有一些条款,都是开发商自行填写了内容,陈先生虽然努力争取,但是开发商态度也很坚决。而当初给他介绍房子的售房员居然在旁边说:“我为你们贷款的事跑银行,你体谅体谅我的辛苦,你快点签了。”因为对于售房员来说,大概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算做他的业绩,可以拿佣金。他怕陈先生挑剔,不签了,才这么说。陈先生勃然作色,说:“你这什么意思?跑贷款是你们的义务,又不是给我一个人跑;我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当然有权利为我的利益考虑。”
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的总经理感叹说:“你是我遇到的最为难缠的一个客户。”尽管难缠,陈先生也仅仅从开发商已经填好的合同中扳回了一个条款。其他的都扳不回来。
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间是10月31日,但是,到了这天,陈先生还是没有得到房子。到了11月底,也没有拿到钥匙。房产商说,到12月底交房。这已经是对于交房时间的第三次变动。第一次承诺的是9月底,第二次是10月底,这次变成了12月底。不过,按照合同,推迟交房是要赔偿违约金的,但陈先生不知房产商能不能真正赔偿。
说起签合同的艰难,陈先生说,买房的人应该十分慎重地签合同,应该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甚至应该聘请专业房地产方面的律师。以买房人的实际处境和对于相关风险的掌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想不吃亏,确实很难。
(图为本报记者吕建荣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