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易主? 想赖账! 告
老板称:车行已“转让”;法院:没办变更登记不算数,买车定金连本带息还买主
本报记者 魏娟 通讯员 葛永明 为您报道 李某与一家车行签订了一份车辆购销协议并交了定金,但没想到的是,该车行在8个月前已转让给其他公司。在3.5万元的购车款无法追回,而找车行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李某将该车行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
惊! 公司转让了 合同白签
2000年11月,李某与兰州一家汽车出租车行(简称车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汽车购买协议。应车行要求,李某还交了5万元的定金,车行答应在一个月内将车交给李某,否则将退还全部定金。
2000年年底,李某到车行看车,对方让他再等一个月。 但直到2001年2月,李某仍未拿到车。当李某再次前去询问情况时,车行的负责人冯某告诉他:“车行已在2000年3月转让给了其他公司,我们无法给你交车。”闻听此言李某非常吃惊:“既然如此,为何还打着车行的旗号与我签协议?”
告! 定金没退清 协商无果
2001年3月至6月期间,李某与冯某经过多次协商,冯某终于退还了李某的1.5万元,因无力偿还,剩余的3.5万元给李某打了一张欠条,并加盖了该车行的印章。
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车行负责人冯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偿还欠款,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判! 连本带息3万8还给原告
庭审中,车行的负责人冯某称,李某状告的主体不当,他不应该作为被告,理由是该公司已于2000年3月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与他无关,并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决冯某返还李某剩余定金3.5万元,并支付李某3000元利息。
就此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的吴忝应律师。
记者:本案中,车行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被告冯某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转让与变更,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本案中,被告冯某虽称该车行已经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但他没有证据证明对转让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法院可视为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冯某称与自己无关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李某是与车行签订的合同,冯某为何要承担还款及赔偿责任?
律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车行是私营企业,被告冯某系其负责人。按照法律规定,该车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应由其负责人(投资人)承担。因此,被告冯某应承担返还债务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记者:被告冯某的行为是否属欺诈行为?
律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冯某明知自己没有对外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但却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行为属合同欺诈的民事行为。
记者:本案中,李某所持的盖有车行印章的欠条有无法律效力?
律师:虽然冯某无权处理车行的事务,但原告李某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被告冯某有权代替公司签订合同、处分车行的民事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冯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的民事行为,因此,他与李某之间打下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