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罚 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罚款20问——第20问
今天,“罚款20问”解读推出最后一问,本报对该罚款规定解读,迎来了众多读者的赞许。2006年元旦,甘肃省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罚款规定标准正式实施,如果你对罚款标准还有不明确的地方,请拨打本报8119000热线咨询。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罚款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同时,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王海龙 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