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
嘉峪关市委 陈玉忠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使得我国公务员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一、从公务员的界定与分类上看,西方国家按照在国家和地力政府中从事工作的性质分类,而在我国则按照各种国家机关的类别分类。在西方,一般而言,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事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相互转任。而在我国公务员法中,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范围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表明在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和政务人员也可以相互转任。
二、从对公务员的法律调整上来看,我国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在西方则实行法律的分类调整。我国的公务员法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索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的法律,是我国基本的公务员制度。对类似西方政务官的公务员,我国都统一适用于公务员法律。而在西方,各国关于政务官的选举、任命、任职、权利、义务等的制度都是山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规定;有关事务官或一般职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工资福利等制充是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政务官并不适用于公务员法。
三、从对公务员的管理上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是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来制定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它重要干部由各级党委管理,他们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决定,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政府任命。西方公务员制度则强调公务员管理是独立于党派之外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与此相适应,在政治立场上,西方强调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四、我国公务员法的中国特色还体现在公务的来源和职务晋升上。在公务员的来源上,我国法律除规定通过“招录”这种基本的方式外,还在第六十四条作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规定,这体现了公务员法律建设上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统一。在公务员的升降上,我国法律规定,无论上从事政务工作,还是从事西方类似于事务工作的人员,都可以通过选任、委任、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形式逐级升迁。在这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开放性。西方公务员的来源上形式比较单一,只通过考核录用。在职务的升迁上,法律对政务员和事务员作了不同的规定。政务类公务员是由选举或“政治任命”的。而对事务类公务员则作了“不与内阁共进退”;“考试选拔,择优录取”;“可终身任职”等规定。
上述区别的存在是由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政党制度所决定的。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西方实行的是多党制,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区别恰恰说明了我国的公务员法并非照搬照套西方的公务员法,而是植根于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务员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