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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死亡 转院不当医院有责
一审判决:一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由死者本人承担
5年前,榆中县24岁的女护士郭某因患急性病,在自己工作的医院手术后,又被转入其他医院抢救,不幸死亡。
其母将先后治疗、抢救女儿的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近20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讲述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摄影报道
女儿患急性病 转院治疗死亡
“女儿就这样去了,我很想知道她死亡的真正原因,榆中县中医院负次要责任,那么谁负主要责任?我要将官司继续打下去。”昨日上午,死者郭某的母亲王海兰对记者说了上述一番话。
王海兰告诉记者,5年前,24岁的女儿身体很健康,是榆中县中医院的护士。2001年12月10日,女儿感到身体不舒服,便到自己工作的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肠梗阻等。医院为她做了“剖腹探查术”、阑尾炎切除等手术。但8天后,女儿却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生检查后,医院为她施行了保守治疗。
12月19日,女儿再次出现腹部胀痛,呕吐加重等症状,且不能进食。医生说我女儿的十二指肠有2厘米的梗阻,必须马上动手术,不然肠子就会坏死。医院再次为女儿实施了手术,后医生告诉我因手术不成功,需要转院。在医院的安排下,女儿被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4天后,榆中县中医院给我支付了2万元的补偿费。
为女儿讨说法 状告两家医院
王海兰说,女儿死亡后,兰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对其死因的鉴定结论为:中毒性休克死亡;榆中县中医院违反转院制度,使患者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其行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此,榆中县中医院应负次要责任;而甘肃省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但王海兰认为,两家医院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都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遂将榆中县中医院、省人民医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经济损失43780元(其中扶养费412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一审: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判决: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榆中县中医院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榆中县中医院赔偿王海兰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3952元,并从赔偿总额内扣除榆中县中医院给王海兰的一次性赔偿费2万元;驳回了王海兰对甘肃省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医院说法
患者死亡主要是本身疾病所致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榆中县中医院负责人李生地书记。他说,鉴定结果上说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并不表明医院就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医疗事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四个等级,发生一级甲等事故,医院有时还可能承担轻微责任。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表明,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其疾病本身严重所致。
法官说法
记者:我国法律对患者转院做了哪些规定?什么情况下医院不得让患者转院?
法官: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由经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如估计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者死亡,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才能转院。
记者:医疗事故发生后,责任该怎样承担?本案中榆中县中医院为何只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法官:按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榆中县中医院违反转院制度,使患者丧失最佳抢救时机而死亡,其承担次要责任(40%);而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疾病本身严重所致,故剩余部分(主要责任)应为患者本人承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