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伤陷入困境
———对临泽县一起民工伤残案的调查
李兴鹏出生于临泽县蓼泉镇新添村七社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今年22岁。
虽然家里经济上不算富裕,但生活在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中,他过得很幸福。
可是,2001年在打工中突然发生的一次事故,不仅使他失去了右臂,也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并使家庭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4年多来,家人一边悉心照料、护理他的伤残,一边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行各种鉴定、仲裁和诉讼,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赔偿却至今未能兑现。
因工受伤起纠纷李兴鹏家中有4口人,父亲是小学教师,母亲是农家妇女,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全家人的生活仅靠父亲微薄的工资和4亩承包地。为了补贴家用,高中毕业后的李兴鹏于2001年6月底来到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源公司)的水泥厂打工,被安排在烧成岗位,从事倒料工作。
2001年10月21日下午,吃过午饭的李兴鹏像往常一样,来到了自己的岗位继续工作。哪知3时30分左右,操作中一个不小心,倒料螺旋输送机一瞬间竟将他的右臂绞了进去……事故发生后,工友立即把他送进了临泽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他右臂血管、骨骼、神经断裂,必须实施截肢手术。不得已,年仅17岁的李兴鹏失去了右臂。
突发的事故,不仅给李兴鹏本人造成巨大痛苦和终身伤害,同时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影响。由于是家中唯一的男孩,父母在他身上寄托了很大的希望,突来的横祸,让全家人为他残疾的后半生而焦虑。
李兴鹏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县医院检查认为,其“右上肢截肢后断端缺血性坏死”,建议转院治疗。
11月14日,家人把他送到了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38天,于12月21日出院。
2002年10月,为取出右臂关节脱位钢丝,李兴鹏又在临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
由于生源公司与李兴鹏建立劳动关系后,并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使李无法获得保险救济。所以,李兴鹏的医疗费只能由生源公司和李家协商解决。但生源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次抢救时的费用和在兰州治疗的9000元后,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可李兴鹏还需要后续的治疗,还要安装假肢等,李家根本负担不起。为此,他们找到企业,但双方发生了争执。李家认为,其子是工作时受伤的,理应由公司承担主要的治疗费用,并对其伤残和后半生生活给予一定的补偿;而生源公司认为,李兴鹏受伤是因违规操作所致,他本人也有责任,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其余应由李家负担。
维护权益上法庭为分清责任,李兴鹏到兰州治疗期间,生源公司向临泽县劳动局提交了事故性质认定的申请报告。
2001年11月20日,县劳动局作出《关于李兴鹏同志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事故。事故性质认定后,双方又于2002年6月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工伤致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为方便李兴鹏的生活起居,李家根据县劳动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要求生源公司提供安装假肢的费用,但生源公司以“无此必要”为由予以拒绝。为此,李家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果得到支持。
尽管有了各种鉴定和结论,但李家与生源公司仍无法就李兴鹏的后续治疗、安装假肢和伤残抚恤金等事宜达成一致,于是,他们于2003年6月向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6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1.被诉人生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申诉人李兴鹏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1866元;2.生源公司从2003年7月起按月发给申诉人伤残抚恤金;3.申诉人安装假肢及以后更换假肢的费用,由被诉人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据实报销。
李家认为,这一裁决虽然基本支持他们的要求,但却忽视了生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用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而未缴纳的实际,仍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缴纳了社会保险金为前提,裁决生源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这样,李兴鹏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的经营风险联系了在一起,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他们不服,6月10日便向临泽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难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在工作岗位上遭受工伤事故,并造成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比照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保险待遇,并与之相当。被告是企业,受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经营风险,若按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抚恤金,则原告的权益同样就存在着风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也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在诉讼期间,生源公司对张掖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有关安装假肢问题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经委托省高级法院法医技术室重新鉴定认为:根据李兴鹏目前的身体状况,具备安装假肢的技术基础条件,安装假肢也是必要的。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判决:一、被告生源公司赔偿原告李兴鹏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295014.61元(其中伤残抚恤金23.7万元、首次安装假肢费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4元,其余为医疗费、护理费等),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更换假肢的费用可根据残疾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由被告据实支付。
李家为之奔波了3年的工伤事故纠纷最终有了说法,李兴鹏的后半生也有所依赖,他们觉得终于可以缓口气了。但事情却并不像他们想的那样简单。
判决下来后,生源公司既未上诉,也不执行,而李兴鹏的身体仍未恢复,李家只好借债、贷款为其治疗。沉重的负担和辛苦的护理不仅使父母积劳成疾,还使妹妹李彩萍的学业受到连累。
2004年她考上了江西一所高等专科学校,因筹不起学费而被迫放弃;她不甘心,2005年又考上重庆工商大学,幸亏办上了助学贷款,她才如愿入校。
为尽早安装假肢,并归还借债和贷款,李家于2005年1月向临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虽然采取了冻结、扣划企业银行账户,协调以产品顶案款等措施,但到2005年12月,只执行了2万元,李家无奈只好同意以物抵款,前后共接受了120吨水泥(约顶3.5万元)。
李兴鹏的父亲说:“这些钱还债都不够,更无法给孩子安假肢。”现在,他和老伴既要操心卖水泥,更担心儿子错过安装假肢的好时机。“他毕竟20才出头,还没成家,日子还长着呐。”他们十分焦虑地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临泽法院和生源公司的负责人都说,目前企业销售情况不好,执行起来确有困难。但李家说,生源公司是全县实力较强的一家非公企业,从媒体的宣传上可知,其年产值上千万元。所以他们认为,并不是生源公司没有执行能力,而是他们漠视法律,故意拖延。
近年来,党和国家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而拖欠农民工伤残补偿也是其中一种,其性质比拖欠正常工资更为严重。所以我们希望当地执法机关和当事企业给予高度重视,不能让已受伤害的农民工,在流血之后再长期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