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国内外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天祝民族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省、地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对外商投资农、林、牧业综合项目、旅游业、社会公益事业,藏医、藏药、药浴保健、民族体育等特色产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及其它新兴产业的投资商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可依法自主决定员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行业招聘各类人才或员工;

  2.在我县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凡在我县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对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5.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县级财政给予0.10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7.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减收25%的土地出让金。

  8.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减收60%的土地出让金。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投资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9.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

  10.举办特别鼓励产业的投资企业,减收30%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划拨土地。

  11.投资企业在基建期内(二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12.对引进的外商优势投资项目,其项目所用的土地,在县上可调整的区域内,按30年期限无偿提供投资者使用。

  13.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期限按其资金投入,开发规模,坚持分期、分批出让划拨的原则,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14.凡新办投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后按年度上缴税金百万元以上者,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主5%的一次性奖励。

  15.对引进外商或外地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适当奖励,奖金按所引进资金的币种兑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的受益中方奖励,外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奖励,奖励的比例为无偿资金按资金额的1%奖励,有偿资金按资金额的0.5%奖励。

  16.凡县内外单位或个人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一经采纳应用,发挥效益,由受益企业按技术转让费的1%—3%奖励推荐者。获得经济效益明显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凡为天祝引进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正式被企业接纳后,由受益方给引进单位或个人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18.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者来天祝与有关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攻关,新产品开发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在5年内每年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以上给予奖励。

  19.凡在我县投资的县外客商,允许本人及其他亲属在我县城落户,并免缴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我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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